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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21 11:51来源: 新绛县市监局 浏览次数: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1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绛县泽掌镇泽掌村瑜涵副食经销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30日的1批次芹菜,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泽掌镇泽掌村瑜涵副食经销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30日的1批次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SO₂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泽掌镇泽掌村瑜涵副食经销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芹菜共购进10公斤,货值40元,已全部销售完;该批次豆芽共购进2.5公斤,货值8.5元,已全部销售完。
经排查,新绛县泽掌镇泽掌村瑜涵副食经销部在在购进该批次芹菜和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泽掌镇泽掌村瑜涵副食经销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泽掌巧娥蔬菜经销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的1批次油麦菜,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泽掌巧娥蔬菜经销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的1批次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SO₂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泽掌巧娥蔬菜经销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油麦菜共购进5公斤,货值1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豆芽共购进10公斤,货值36元,已全部销售完。
经排查,新绛县泽掌巧娥蔬菜经销部在购进该批次油麦菜和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泽掌巧娥蔬菜经销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北张镇鑫联百货经销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9日的1批次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SO₂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北张镇鑫联百货经销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芽共购进5公斤,货值1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新绛县北张镇鑫联百货经销部在购进该批次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北张镇鑫联百货经销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好人家百货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0日的1批次山药,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好人家百货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山药共购进10公斤,货值8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新绛县好人家百货超市在购进该批次山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好人家百货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3日,新绛县龙兴镇佳杰砂锅店使用的小碗,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排查,新绛县龙兴镇佳杰砂锅店餐具清洗消毒中存在清洗不彻底、消毒不达标、存放环境不佳等问题。整改措施:1.更换消毒设备;2.优化餐具存放区域布局,增加通风设施,保持干燥;3.消按要求进行消毒。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9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4年9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当场处罚。经调查,新绛县龙兴镇佳杰砂锅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2024年8月13日,新绛县龙兴镇乐开心饭店使用的小碗,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排查,新绛县龙兴镇乐开心饭店餐具清洗消毒中存在设备老化、操作不当等问题。整改措施:1.更换消毒柜;2.优化洗洁精的使用情况;3.加强员工培训和监督;4.定期检查餐饮具。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9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4年9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当场处罚。经调查,新绛县龙兴镇乐开心饭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2024年8月14日,新绛县忠明拉面馆使用的小碗,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排查,新绛县忠明拉面馆餐具清洗消毒中存在清洗不彻底、消毒不到位等问题。整改措施:1.使用流动水涮洗;2.按要求使用消毒柜。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9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4年9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当场处罚。经调查,新绛县忠明拉面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2024年8月14日,新绛县城镇二娃鸳鸯面馆使用的盘子,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排查,新绛县城镇二娃鸳鸯面馆餐具清洗消毒中存在清洗不彻底等问题。整改措施:1.使用流水冲洗;2.洗洁精调换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洁精;3.更换成高温灭菌消毒设备;4.做到每天消毒30分钟。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9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4年9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当场处罚。经调查,新绛县城镇二娃鸳鸯面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2024年8月16日,新绛县晋福隆面馆使用的小碗,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排查,新绛县晋福隆面馆餐具清洗消毒中存在未使用流动水清洗,消毒不彻底等问题。整改措施:1.规范餐具清洗流程;2.严格按照要求使用经消毒合格的餐具、饮具。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9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4年9月29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9日对该案件进行当场处罚。经调查,新绛县晋福隆面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2024年8月16日,新绛县城镇宇鑫饭店使用的小碗,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16日,新绛县城镇宇鑫饭店使用的盘子,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排查,新绛县城镇宇鑫饭店餐具清洗消毒中存在未使用清洗不彻底等问题。整改措施:1.规范餐具清洗流程,2严格按照要求使用经消毒合格的餐具、饮具。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9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4年9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当场处罚。经调查,新绛县城镇宇鑫饭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2024年8月18日,新绛县慷乐饭店使用的杯子,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排查,新绛县慷乐饭店餐具清洗消毒中存在未使用清洗不彻底等问题。整改措施:1.规范餐具清洗流程,2严格按照要求使用经消毒合格的餐具、饮具。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9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4年9月29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9日对该案件进行当场处罚。经调查,新绛县慷乐饭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新绛县古交镇南王马村巧珍肉食加工店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20日的1批次猪头肉,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古交镇南王马村巧珍肉食加工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猪头肉共生产40公斤,货值960元,已全部销售完。
经排查,新绛县古交镇南王马村巧珍肉食加工店在生产该批次猪头肉时,工人操作不严,加入食品添加剂未使用设备精准称量。整改措施:1.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规范操作;2.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专人专柜管理。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3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古交镇南王马村巧珍肉食加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凤凰联盟平台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加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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